本文轉載至:2020年9月號《Money錢》
很多父母會幫子女買儲蓄險,當成教育基金或留給小孩日後成家用,加上業務員鼓吹保險給付免稅,可趁早做好財產移轉規劃,導致許多人因誤解免稅的定義而付出沉重代價。
領取儲蓄險保險給付,卻遭徵贈與稅
陳媽媽在兒子就讀國小一年級時,聽從鄰居保險業務員的建議,買了一張6年期的儲蓄險,要保人是陳媽媽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兒子,年繳50萬元。陳媽媽所期待的,是等保費繳完6年期滿後,可以持續利滾利,待兒子成年時領回。
沒想到兒子20歲時,確實可領回300多萬元,但事後陳媽媽竟然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,理由是漏報贈與稅,必須補稅加罰款。陳媽媽認為,買保險不是都免稅嗎?而且就算要課贈與稅,她每年繳的保費金額也沒有超過220萬元,為何會被要求補稅呢?
很多父母為了孩子未來的教育基金或成年後有「第一桶金」可以運用,會考慮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就購買儲蓄險,保單的受益人為兒女,在買保險的同時,可能有保險業務人員會告訴你,保險目前有3,330萬元的免稅額,可以合法節稅,導致許多民眾誤以為所有保險都是免稅的。
森懋會計師事務所林心瀠會計師解釋,一般我們常聽到的3,330萬元免稅額,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:
➊ 要保人(繳保費的人)及受益人非同一人的壽險以及年金保險。若是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則不適用。
➋ 必須為死亡保險給付。所以像是儲蓄險、醫療險、傷害險等非屬死亡給付的部分亦不適用。
➌ 3,330萬元的免稅額,是免個人所得稅。受益人拿到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時,3,330萬元以下的金額不須計入「受益人」當年度的「個人所得」(以一申報戶為單位)。所以僅是免個人所得稅,並非指遺產稅、贈與稅以及其他類別的稅目。
另外,依據《保險法》第14條規定「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,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,有保險利益。」
所以,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,受益人到期所領取的滿期金或是還本金,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。
林心瀠指出,在陳媽媽的案例中,若依據實質課稅原則,兒子所領回的320萬元,其實屬於媽媽對兒子的贈與。換句話說,扣除媽媽當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220萬元,超過部分須課10%贈與稅。
計算公式如下:(320萬-220萬)×10%=10萬元。另因漏報稅,須處1倍罰鍰10萬元,總共須繳20萬元。
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
較有機會節省贈與稅
難道陳媽媽的想法都沒有節省贈與稅的空間嗎?林心瀠認為,如果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同一人,也就是買保險的時候,要保人及受益人都是兒子,就比較有可能。
但必須注意的是,縱使保單上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同一人,國稅局仍會以要保人是否有財力繳納保費為原則,認定是否為贈與行為。
簡單來說,陳媽媽的兒子在購買保單當時才國小一年級,不可能有能力年繳50萬元的保費,還是會被認定為贈與。所以陳媽媽除了保單的要保人及受益人都填兒子之外,另外還要做2件事:
首先,在保單6年期間每年贈與50萬元的現金給兒子,並到國稅局做贈與稅的申報(建議從媽媽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到兒子銀行帳戶,並提示雙方銀行存摺,較無爭議)。拿到贈與稅的免稅證明書後,即可證明兒子的資金來源,且因每年未超過220萬元,也無須繳納贈與稅。
其次,因為兒子為要保人,所以保費的繳納也必須從兒子的銀行帳戶扣款,若保費仍是從陳媽媽的銀行帳戶扣款,仍舊會被視為贈與,這是必須注意的關鍵。